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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行使病历资料知情权

北京市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于丹

  编辑同志:
  我是一名退休干部。1997年6月,我因患胆石症到一家市级医院住院切除了胆囊。此后几年,未进行过正规的体检。
  2003年6月,我又因患肠癌到另一家市级医院治疗。手术前例行做B超检查时,发现我的胆总管上段重度扩张而下段狭窄。几个月来,我连续多次到医院做彩超、CT、MRI等项检查,均是上述结果。但造成这个病症的具体原因,至今尚未查明。
  请问,我现在是否可以要求为我做胆囊切除手术的医院,提供查阅并复印住院病历中B超检查单、手术记录单等资料?
  有人说,我这种情况如调阅病历资料,应适用1988年卫生部《关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说明》第三条第4款的规定,即病历资料“病人所在单位、病人、家属、事故当事人及其家属不予调阅”。
  也有人认为,应当享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权利,即患者有权查阅、复印住院病历资料,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病历资料的服务。
  以上两种说法,似乎都有道理,但不知道哪一种是正确的。我怎样才能正确地行使自己对病历资料的知情权。   秦镜泽

  秦镜泽同志:
  您的问题我们已知晓。关于你所提及的上述两种说法,我们认为主要是对法律上诉时效的理解出现了偏差所致。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结合您的具体情况,我们认为:虽然您做胆囊切除手术的时间为1997年6月,但由于诊疗服务本身的特殊性,您在2003年6月做检查时,才知道有可能是因胆囊切除,引起胆总管扩张、狭窄病症的。所以,您的诉讼时效就应从2003年6月起算,也就是说,您可以依据2002年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享有要求医院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的权利。
  况且,自《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以后,原有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已经废止。那么,您在来信中所提及的《关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说明》也随之废止。
  由此可以看出,法律的发展趋势,是注重保护和鼓励患者,对自己的病历资料享有知情权的。所以,您可依据法律相关规定,申请院方提供您所需要的病历资料。 


2004年02月09日
摘自《健康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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