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会定名为:北京康复医学会脊椎学分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本会是由北京脊椎康复医学工作者、在京的美国脊椎矫正学凯诺脊椎矫正医师发起成立的,是北京市社会行政主管机关核准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本会宗旨是:发扬学术民主,坚持实事求是,提倡百家争鸣。广泛团结北京地区脊椎康复医师,以创建具有中国特色的脊椎康复事业为中心,普及脊椎健康知识,开展脊椎康复学术交流,促进学术繁荣与科技进步,促进专业人才的培训和提高,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服务。 第四条:本会遵照国家宪法、法令和政策开展各项活动,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五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领导,接受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六条:坚持民主集中原则,按照核准登记的章程,走民主自律、自我发展、自成实体的道路,把本会建设成为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社会团体。 第七条:本会注册金额为人民币伍万元。 第二章
任 务 第八条:本会的工作任务如下: (一)宣传、普及脊椎健康的知识,推广先进技术,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提出学科发展的建议,促进美式脊椎矫正的专业研究与应用水平的提高; (二)组织推广美式脊椎技术在中国的医学继续教育,举办不同层次的专业培训班,提高脊椎康复医学专业队伍素质; (三)编辑出版脊椎康复医学及其他相关专业的学术和科普书刊; (四)开展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发展与国外脊椎康复医学团体和脊椎矫正工作者的友好往来; (五)提出政策建议,开展决策论证,完成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的任务; (六)反映脊椎矫正医师的意见和要求,维护脊椎矫正康复医学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七)举办为学会发展和脊椎矫正康复医学工作者及患者服务的事业,开展科技开发和咨询服务; (八)表彰、奖励优秀科技人才和成果,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社会风尚。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赞成本会宗旨,承认本会章程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经自愿申请,由专业委员会审查,报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批准后为本会会员。 (一)从事康复医疗、科研、教学或其它相关专业取得医师或相当于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者; (二)从事脊椎康复工作具有相当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科研、教学和工程技术人员; (三)从事或支持脊椎康复医学事业和本会工作并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管理干部; (四)参加过全程美式脊椎矫正培训,经考试合格的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医师。 第十条:凡与本会专业有关的学术团体及企事业单位,凡愿与本会建立业务联系者可提出申请,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吸收为团体会员。 第十一条:外籍或华侨中的脊椎康复专家,对我国脊椎康复的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热心赞助本会的外籍会员或海外华侨、港澳台同胞,可接纳为名誉会员。 第十二条:会员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权和批评权; (三)优先参加本会举办有关学术活动; (四)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国际会议和选派出席国际会议; (五)优先取得本会编印的有关学术资料。
第十三条:会员有下列义务: (一)遵守会章; (二)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科学技术推广、科学普及和咨询活动; (四)按期缴纳会费,个人会员人民币100元/年,团体会员费人民币5000元/年,外籍或海外华侨及港澳台同胞会员的会费金额100美金/年,如有修改由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十四条:人会及退会手续 凡具有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加入本会,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批准,方可成为正式会员,并发给会员证。 会员可声明退会。经理事会讨论决定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宣布,取消会员资格。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者,应劝其退会,被剥夺公民权者其会籍自然取消。 会员退会不得提出财务要求。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体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两年举行一次,由理事会决定召开,其代表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的任务是: (一)审议和批准上届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并决定今后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修改并通过本会章程; (四)选举产生理事会、监事会; (五)选举代表参加北京康复医学会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全体会员代表大会闭幕后,理事会根据本章程和代表大会的决议负责领导本会的工作。 第十八条:理事会选举会长一人,副会长和常务理事若干人,秘书长一人,组成常务理事会。本会设若干专职工作人员组成常设办事机构,在会长和副会长的领导下,由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工作需要时由会长委任副秘书长 第十九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 (二)对本会活动进行集体领导和监督; (三)确认理事人选; (四)审批会员;
(五)建立以人、财、物为重点的内部管理制度; (六)制定本届理事会中期以及近期工作计划; (七)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八)其它职责: 本会的日常工作由秘书长或副秘书长负责。 本会的法人为理事会。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为会长。 第二十条:监事会由3人组成,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三)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对本会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五)对本会违法乱纪行为进行监督,并有权维护本会声誉; (六)对本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并监督执行。 第五章
资产和财务 第二十一条:本会资产为共有财产,依照国家和社会管理机关有关规定及本会章程进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二十二条:经费及用途 (一)经费来源: 1、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科协,或相关政府部门项目拨款; 2、挂靠单位资助; 3、国内外友好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捐赠; 4、举办的科技开发和其他企业收入; 5、团体和个人会员费。 (二)主要用途 1、日常办公开支(文件资料的印刷、存档、邮寄费,讲演、礼堂租金费,交通通讯费等); 2、建立学术、普及和奖励等科技活动基金; 3、建立优秀论文评选制度,奖励优秀论文作者; 4、必要的国内外科技交流(交通、通讯、会务、招待费等)。 第二十三条:经费收支情况符合科技社团的有关财经法规和制度。 本会获得的收入,百分之六十用于发展符合本会宗旨的事业,百分之四十用于本会的日常管理。事业费和管理费分别建帐 。 第六章
变更终止 第二十四条:变更 (一)本会名称、法定代表人、业务主管部门等重大变更,由理事会提出变更报告,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二)涉及登记证书及其他登记内容的一般性变更,由理事会审议决定; (三)向原业务主管部门和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申报,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五条:终止 (一)由理事会提出终止报告,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二)由理事会提出终止方案,确定善后工作人选,成立清算组织,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三)向原业务主管部门社会团体行政计管机关申报,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四)本会终止清算后剩余资产按北京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自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核准注册登记之日起生效。 |